“上路”条件明确!工信部就智能网联汽车路测与示范应用管理征求意见(3)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仍为第一责任人。
道路测试主体作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示范应用主体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畴进一步扩展,但并非开放所有公共道路。
各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其行政区内选择有代表的道路、区域用于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应用,范畴由道路进一步扩展至区域,且包含高速公路,但因为无论是道路测试还是示范应用,仍处于测试阶段,为保证安全并非开放所有的公共道路和区域。
(四)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通用检测项目为异地测试结果互认、减少测试负担提供基本条件。
在前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经验基础上,对原《测试管理规范》中规定的自动驾驶通用测试项目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以自动驾驶场地测试的基础通用项目作为智能网联汽车上道路测试前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提升管理规范对于面向不同场景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和适用性,降低异地测试结果互认难度、减少重复测试负担。
(五)示范应用应循序渐进,并在充分的道路测试基础上进行,且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
申请用于示范应用的车辆应在相应道路上进行过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并且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引起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事件。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范围。车辆应按规定搭载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购买相应的保险。
(六)路段、区域选择、车辆审核、通知书和牌照颁发和管理均由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相关部委对相关活动进行指导、备案和发布。
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向测试所在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各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测试通知书;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依法颁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相关管理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定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六、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了对示范应用的要求,并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测试区(场)的定义,适用范围进一步由限定道路扩展到限定区域,并明确了高速公路可作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同时,将地级市纳入可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省、市范畴。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要求。
1. 主体要求
示范应用主体在满足与测试主体类似的基本要求外,还要具备相应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相关业务能力,由多个单位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此外,随着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规模逐渐扩大,信息安全的问题逐渐凸显。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信息安全保障的要求,并要求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材料中提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但仅针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这类信息安全风险较大的情况。
2.驾驶人要求
示范应用驾驶人与道路测试驾驶人在开展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上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3.车辆要求
在车辆类型方面,本次修订中为满足无人垃圾车、清洁车等从事特殊作业车辆,在适用范围内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专用作业车具体定义详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在数据记录方面,对要求实时回传及数据类型的要求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增加了对车辆标识的记录和回传要求。同时,将数据记录的时间缩短至1年。
(三)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要求。
1. 测试区(场)实车测试
提交道路测试申请前,测试主体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或规范、过程要求。其中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并对测试结果负责,测试内容应至少包括《测试管理规范》附件1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测试区(场)的设施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
2.申请材料
测试主体在申领测试通知书时至少需要提交10项材料,其中,第(二)项—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及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及第(三)项—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和测试路段交通要素的对应关系说明为新增内容,进一步强化管理对于面向不同场景自动驾驶功能技术方案的匹配性和适用性。除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测试主体还可额外提供更加充分的材料,以证明其具备道路测试的条件。
3.测试车辆数量增补、异地测试及信息变更
为满足自动驾驶汽车全国范围内测试的迫切需求、减轻测试主体多地测试负担,增加该部分内容。
若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申请在其他地方进行道路测试,可向道路测试所在地主管部门申领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号牌。申请增加测试车辆时应提出增加的必要性并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补充信息、原申报材料和道路测试通知书。申请其他省市道路测试时,测试主体应提供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以及证明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并通过具有当地特征场景的附加测试项目检验。在变更车辆信息和驾驶人时,应符合《测试管理规范》中第十一、十四条的规定。
4.省、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组织受理、审核道路测试申请、出具测试通知书、核发临时行驶号牌等均由各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定期将道路测试通知书申请及出具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其中,若测试主体申请测试或增加相同配置车辆大于10辆,可根据比例进行抽查。对于持有其他省、市出具并在有效期内测试通知书申请当地道路测试,需根据规范相关要求受理,且不应重复对相同检测项目进行测试。
5.申请流程
测试主体应向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路段的省、市级主管部门提出测试申请,经省、市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发放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号牌。流程图如下所示:
6.测试周期
原则上,批准的道路测试周期不超过18个月。道路测试通知书到期的,满足条件的可直接重新申领;在道路测试通知书有效期内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四)示范应用申请与审核。
1. 申请条件
由于示范应用给予车辆和主体更高自由度,为保证示范应用的安全性,示范应用必须在充分测试后进行,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不应超过道路测试路段范围。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需在相应区域进行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测试主体和主管部门可根据乘用车、商用车或专用作业车的不同特点选择采用上述时长或里程标准,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同一地区申请示范应用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超过50辆。确有需要增加的,应在实际开展示范应用3个月后,在示范应用实施情况良好的基础上申请增加车辆数量。
2.申请材料
申请主体应至少提供5项材料,包括主体、驾驶人和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完成相关道路测试的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的说明和保险证明,其中保险还应包括搭载人员的座位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3.申请流程
主体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和出具示范应用通知书,并依据通知书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号牌。流程图如下所示:
(五)管理要求。
1.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选取若干典型道路,公开道路信息并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放满足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各类道路。受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及变更信息。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当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与申请不符、活动有重大安全风险、车辆有严重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撤销或作废相应主体的测试通知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辖区内的测试情况。
2. 对主体的管理要求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向社会告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能对于道路交通带来的风险;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自身实施的活动负主体责任,包括严格按照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内容在规定路段、区域、时间进行规定项目的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标示“自动驾驶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测试车辆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货物;示范应用车辆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措施且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和荷载质量,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运营活动和搭载危险货物;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开启自动驾驶模式行驶;不得擅自进行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车辆软硬件变更,如变更需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每6个月提交阶段性报告,活动结束后提交总结报告等。
3. 对驾驶人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的要求
作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手段之一,无论是道路测试还是示范应用,驾驶人均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1. 交通违法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法行为处理。
2.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3. 事故情况上报
当事人应保护现场并报警。轻微事故须每月定期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告;当造成人员重伤、死亡、车辆损毁事故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和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事故情况和完整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至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和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事故情况和完整事故分析报告等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
(七)其他。
附则部分解释了本规范中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设计运行范围和设计运行条件定义。
附件1为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列表,包括8个方面的自动驾驶基本功能检测要求,其中部分项目如风险减缓策略等,可在测试过程中结合其他项目一起进行测试。同时,对于特定测试车辆具备,但通用检测项目未覆盖,而道路测试过程中涉及的特殊场景,检测机构还应根据测试主体申报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但由于各地用于测试的道路及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的场景等技术方案差异较大,不在本规范中对所有场景逐一进行规定。
附件2、附件3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通知书样例,本次修订增加了在规定道路和区域间转场的信息,进一步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转场过程中的管理。
七、其他说明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试车”、“车辆性能试验”的概念和范畴。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在上路前其车辆本身已完成了需要完成的车辆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之后,对实际交通状况进行适应性匹配的过程,是一种用实际路况完善自动驾驶系统标定的过程;而示范应用是在充分道路测试后对于即将进入产品化车辆的进一步验证。上述过程,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重要环节,是自动驾驶系统从设计、开发到功能完善,直至产品化的关键一步。
原《测试管理规范》的发布和实施为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是为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满足行业现实需求而进行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将有利于统一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互认,鼓励示范应用,进一步完善我国自动驾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环境。该文件将替代2018年4月发布的《测试管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8〕66号)。
智能网联汽车仍处于产业发展的前期阶段,需要从政策角度加大培育力度、营造生态环境,提升服务能力,为产业未来发展预留创新空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推动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示范:加强内容宣贯,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政府宣传,提升道路测试和应用示范积极性;促进道路测试安全性提高,逐步扩展测试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范围;结合量产应用,探索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管理模式。对于基础较强、条件较好的省、市等各地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先试先行,对于示范应用效果良好的新技术、新模式,可进一步扩展应用到更加广泛的产业实践之中。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docx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更多行业价值资讯浏览、分享,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我爱电车网官方微信(xevcar)!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我爱电车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我爱电车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一周内进行,以便我们及时处理。电话:400-6197-660-2 邮箱:news@xevca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