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修订征求意见 拟纳入动力电池及电机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三包”期限将按照车辆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电动汽车电池及电机都将纳入“三包”。

“汽车三包”修订征求意见 拟纳入动力电池及电机

3月14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同时发布,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三包”期限将按照车辆实际交付日期起计算,电动汽车电池及电机都将纳入“三包”。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推动产品和售后服务质量提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汽车三包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规章亟待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修改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调整本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等三大内容。

其中,在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方面,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第18条第2款);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第20条第3款第(二)项);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第18条第4款);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第20条第2款)。

家用电动汽车其他与传统汽车相同的部件仍然适用于本规章,因此不再单独列举。油电混合动力汽车中的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适用于本规章。氢能源等其他新能源汽车目前尚未批量上市,本次修订暂不涉及相关内容。

附件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