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6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八年国家政策时间轴索引(2)
2013年9月13日 201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在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补助范围、对象以及标准。具体如下:
2013年11月27日 四部委确定第一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或区域名单共28个城市或区域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太原市、晋城市、大连市、上海市、宁波市、合肥市、芜湖市、青岛市、郑州市、新乡市、武汉市、襄阳市、长株潭地区、广州市、深圳市、海口市、成都市、重庆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河北省城市群〔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保定(含定州)、邢台、廊坊、衡水、沧州、承德、张家口〕、浙江省城市群(杭州、金华、绍兴、湖州)、福建省城市群(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平潭)、江西省城市群(南昌、九江、抚州、宜春、萍乡、上饶、赣州)、广东省城市群(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
2014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2014和2015年度的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和20%。现将上述车型的补贴标准调整为:2014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5%,2015年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下降10%,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补贴退坡拉开序幕。
2014年6月11日 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备案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除上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外,各省(区、市)其他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2014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细微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区域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比例不低于15%);2015年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2014年7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审议通过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方案,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从2014年9月1日到2017年底,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里中央财政拟安排资金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或城市群给予充电设施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2014年12月26日 在关于公开征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中又一次提到2016-2020年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其它车型补助标准适当退坡,其中:2017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10%,2019年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再下降10%。
2015年3月24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动力电池准入规则拉开序幕。
2015年4月22日 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补助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做了新的规定,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的续驶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同时在行驶速度方面,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应不低于100km/h。
相比较12月26日的文件,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正式版又进行了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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