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桩等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标准最新发布实施情况,制修订了无人机、电动汽车充电桩、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3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电动汽车充电桩主要检验项目有充电连接控制时序、非正常条件下充电结束或停止、接触电流等。将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款产品抽取2台样本,第1台用于检验,第2台用于备样。
具体如下:
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款产品抽取2台样本,第1台用于检验,第2台用于备样。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487.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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