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公开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方)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方)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拆卸和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动力蓄电池维修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的维修、拆卸和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至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充电电池废料废件》(GB/T 26932-2011)等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专用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托运及承运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废旧动力蓄电池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应法规、政策及标准,并可参照《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GB 21966-2008)的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要求] 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 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企业总体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加贴标识。

梯级利用企业生产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的梯级利用电池回收,通过多种形式,自建、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络,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条[梯级利用电池要求]梯级利用电池应通过梯级利用电池产品的标识认定,并加贴统一的梯级利用产品标识,不符合该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一条[再生利用要求]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标准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拆卸、拆解、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网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定期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溯源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蓄电池产品编码标准、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五条[梯级利用产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研究制定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规范管理办法,推动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激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规范,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罚则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罚则]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电池企业罚则]国内电池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已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不受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申请。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动力蓄电池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罚则]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撤销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资格;未列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暂不受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申请。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条款解释]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