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动汽车充电桩抽查实施细则
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发布服务器等14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并首次发布《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该细则明确了监督抽查过程中采取的抽样方法、交直流充电桩的检验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等。
早在2024年1月举行的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中,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全问题就已被列为年度重点监督抽查的内容,成为重点关注对象。此次细则的发布,无疑也是为充电设备的稳定运行再度“加码”。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样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487.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1—202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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